(2013)禹民一初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卫松诉被告王恩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松,王恩上,牛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第983号原告:宋卫松,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禹州市。被告:王恩上,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禹州市。被告:牛文军,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卫松诉被告王恩上、牛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豫K-N3281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豫K-N3281号轿车;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所有权人为高根奇的豫DY6990号长安牌小型小型普通客车,在诉讼期间允许高根奇使用该车,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毁坏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长印人民陪审员 朱红雨人民陪审员 张东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罗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