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与柳进、第三人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柳进,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88号原告段桂珍,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原告段桂兰,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原告林秀亭,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被告柳进,男,汉族,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现住安图县明月镇。第三人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金浩哲,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英兰,系该公司出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诉被告柳进、第三人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金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