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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与柳进、第三人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柳进,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88号原告段桂珍,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原告段桂兰,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原告林秀亭,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被告柳进,男,汉族,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现住安图县明月镇。第三人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金浩哲,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英兰,系该公司出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诉被告柳进、第三人安图公映花卉种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桂珍、段桂兰、林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金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