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商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村民委员会与辛本岭、相贵昌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村民委员会,辛本岭,相贵昌,白文田,王长喜,王迎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商初字第0110号原告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法定代表人王其铜,主任。委托代理人闫洪学,男,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辛本岭,居民。被告相贵昌,居民。被告白文田,居民。被告王长喜,居民。被告王迎娣,居民。原告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辛本岭、相贵昌、白文田、王长喜、王迎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辛本岭、相贵昌、白文田、王长喜、王迎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辛本岭、相贵昌、白文田、王长喜、王迎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赣榆县海头镇北朱皋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立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