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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微波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男,34岁,1979年7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灞桥区狄寨街**号**号楼。2012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微波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微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工作人员,谎称有能力可以让被害人刘某某进入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学习,先后在刘某某家中、本市西关新村等地以活动费、办理户口、感谢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42000元,后将全部赃款挥霍。2、2009年3月,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工作人员,以办理驾照为名,在本市西关新村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200元;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沈微波又以给被害人胡某某找工作为名,在本市西关新村先后以活动费、保证金、办理户口为借口,骗取胡某某人民币62000元,后将全部赃款挥霍。3、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工作人员,在本市西关新村先后以领导动手术需用钱、有能力办驾照以及商铺���赁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9400元,后将全部赃款挥霍。4、2011年1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陕西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谎称以有能力办来贷款、能够帮助被害人徐某某的儿子入学西光实验小学,先后以活动经费、交手续费。择校费为名,在本市贝斯特商城徐某某的店铺等地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9000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5、2012年3月至9月,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陕西省人社厅领导的司机,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史某朋友的孩子入学西光实验小学为名,在本市公园北路牛玉云诊所等地先后以活动费、交押金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29300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微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沈微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沈微波于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化名林西,冒充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工作人员,谎称有能力可以让被害人刘某某进入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学习,先后在刘某某家中、本市西关新村等地以活动费、办理户口、感谢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420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在卷佐证,有证人周占鹏的证言在卷可证,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伪造的军官证、武警军事基础教育学院政治工作办公室证明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伪造的录取通知书、信息存档表在卷可证,有被害人提交的收条、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和查询明细、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和查询明细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的供述和辩解在卷可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2009年3月,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工作人员,以办理驾照为名,在本市西关新村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200元;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沈微波又以给被害人胡某某找工作为名,在本市西关新村先后以活动费、保证金、办理户口为借口,骗取胡某某人民币62000元,后将全部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胡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在卷佐证,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等书证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伪造的军官证、省委办公厅的证明、武警军事基础教育学院政治工作办公室证明在卷可证,有被害人提交的收条、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和查询明细在卷��证,有被告人沈微波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三、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武警西安指挥学院工作人员,在本市西关新村先后以领导动手术需用钱、有能力办驾照以及商铺租赁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9400元,后将全部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在卷佐证,有证人陈如良的电话记录在卷可证,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伪造的军官证、武警军事基础教育学院政治工作办公室证明在卷为证,有被告人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证明在卷为证,有被害人提供的收条在卷为证,有被告人沈微波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四、2011年1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陕西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谎称以有能力办来贷款、能够帮助被害人徐某某的儿子入学西光实验小学,先后以活动经费、交手续费。择校费为名,在本市贝斯特商城徐某某的店铺等地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9000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徐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在卷佐证,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在卷可证,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伪造的军官证、武警军事基础教育学院政治工作办公室证明在卷为证,有被害人提交的收条在卷为证,有被告人沈微波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五、2012年3月至9月,被告人沈微波化名林西,冒充陕西省人社厅领导的司机,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史某朋友的孩子入学西光实验小学为名,在本市公园北路牛玉云诊所等地先后以活动费、交押金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29300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史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在卷佐证,有证人孟祥翼的证言在卷可证,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伪造的军官证、武警军事基础教育学院政治工作办公室证明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沈微波伪造的介绍信、西安市教育局情况说明、西光小学证明在卷为证,有被害人提交的收条在卷为证,有被告人沈微波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沈微波诈骗5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519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微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微波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微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第一宗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微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微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沈微波未退还的赃款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史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 欣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