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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旻昱诉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旻昱,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李旻昱,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西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晓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旻昱与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旻昱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旻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旻昱撤回起诉。诉讼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李旻昱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郭玉萍审判员  甄方民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