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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代表人:王永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秋芳(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212127027),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与被告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计3920元,由原告慈溪市横河彬彬包装纸箱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