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启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唐山启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杨玉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立志,男,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国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启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启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唐山启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维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