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启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启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光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石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启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启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孟玲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