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左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龙,左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龙,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系陕煤集团红柳林煤矿矿业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左雷,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人,系陕煤集团红柳林煤矿矿业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王小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左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左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赔偿款人币13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85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左雷当场支付20000元,余款110000元由被执行人左雷将神南红柳林矿业公司工资本交付申请人王小龙自行在每月工资中领取,并由王小龙每月从领取的工资中支付被执行人左雷生活费1500元。直至将被执行人左雷将应支付申请人王小龙的赔偿款110000元全部付清为止。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左雷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