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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刑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党员,初中文化,住永年县,2000年12月至2009年7月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银来,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3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杨银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果芳审判员  李晓萍审判员  夏魁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