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3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国朋与刘俊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朋,刘俊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979号原告赵国朋,男,1965年2月8日出生。被告刘俊山,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朋诉被告刘俊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朋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朋撤回对被告刘俊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