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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国朋与刘俊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朋,刘俊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979号原告赵国朋,男,1965年2月8日出生。被告刘俊山,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朋诉被告刘俊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朋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朋撤回对被告刘俊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