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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胡良斌与王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斌,王先进,胡良斌,王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胡良斌,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晏笙,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进,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斌诉被告王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现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良斌负担。审 判 员  胡清华二O二O一三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