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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薛某甲,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灿平,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乙,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薛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庄黎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