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兰芝与郭双海、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芝,郭双海,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丽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张兰芝。委托代理人郭彦斌。被告郭双海。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丽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芝兰诉被告郭双海、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丽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郭彦斌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芝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芝兰,余额25元退回原告张芝兰。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