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辖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何福军与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琴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福军,张国琴,周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福军。原审被告张国琴。原审被告周建。上诉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