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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新旗与苑国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旗,苑国华,邓天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赵新旗,男,汉族,1955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郜书杰、朱钦涛,均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国华,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亮,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庆军。第三人邓天朝,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邦亭、舒春光,均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旗诉被告苑国华、第三人邓天朝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新旗负担。审判长 闫 海审判员 轩 洁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卢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