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柴尚成与乐建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尚成,乐建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46号原告:柴尚成,农民。被告:乐建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尚成与被告乐建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柴尚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