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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柴尚成与乐建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尚成,乐建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46号原告:柴尚成,农民。被告:乐建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尚成与被告乐建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柴尚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