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倴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廖殿金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殿金,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廖殿金,男,1949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廖殿金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殿金与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香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