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徐赛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徐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特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韩刚明。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李艳红。被申请人:徐赛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长 傅志君审 判 员 崔 姗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