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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先雨、张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中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先雨,张正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55号原告:六安市中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何崇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先雨,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正为,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中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先雨、张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中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市中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六安市中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