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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徐爱萍与张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萍,张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徐爱萍。被告:张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萍与被告张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爱萍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