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与步立银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华,步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华。被执行人步立银。本院在执行韩建华申请执行步立银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