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根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萱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朱根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审前社会调查而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早上,被告人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制动不合格的浙G×××**号中型普通客车(该车已过检验有效期)沿上松线北侧道路逆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上松线5KM+850M地段时,与行人朱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朱某乙受重伤的交通事故。根据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武公交认字(2012)1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让汤某帮忙报警并抢救伤者,后其在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候交警处理。2013年3月15日,经武义县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害人朱某乙支付20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被害人另行起诉。同月19日,被告人向被害人朱某乙支付赔偿款2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医疗诊断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银行存款单;证人汤某、朱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达后主动接受询问,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裘陈权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宁附:(2013)金武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