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肖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梅,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梅,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肖毅,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肖毅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毅于2013年1月17日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毅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肖毅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黄循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