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豫法民申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霍广利与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霍广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霍广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豫法民申字第01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东,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广利。再审申请人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电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霍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乐电器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无对手机真伪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亦是错误的。该款手机已经获得进网许可证,手机外包装标明的双卡双待不属于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标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业务范围是电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电子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手机属于电子产品中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该检验所具备对本案天语D702手机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采信该检验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关于本案天语D702手机是否冒用“进网许可标志”。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结论是依据其向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查询“00-7294-079346”号进网许可证的规定内容,确认北京天宇朗通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D702型GSM双频GPRS功能数字移动电话机进网注册为双卡单待机,且“00-7294-079346”号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备注显示的是“支持双SIM卡”与霍广利购买该手机时包装上注明的功能“双卡双待机”亦不相符,故原审法院认定天语D702手机冒用进网许可证,为假冒产品并无不妥。综上,永乐电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审 判 员 苏春晓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