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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太华与唐代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太华,唐代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曹太华,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邵磊,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代华,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太华诉被告唐代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太华于2013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曹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