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30号申请人XXX,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蒲城县东杨乡三兴村教育组,教师。被执行人XXX,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放马村*组,村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2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车辆返还损失91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3年元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车辆返还损失应该自2012年7月11日至车辆返还之日,共计20天,每天20元折人民币1200元,被执行人XXX当即清付,申请人张娜已领取赔偿款1200元,该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贵平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71号申请人XXX,男,汉族,1954年5月9日生,住白水县尧禾镇放马村五组,农民。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生,住白水县尧禾镇车庄村六组,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员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365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该案案件款2365元,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当场给付案件款2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张贵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