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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显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马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余显明,马飞龙,徐力峰,阜阳市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建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夏,该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显明。委托代理人:王岩,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马飞龙。原审被告:徐力峰。原审被告:阜阳市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显明,原审被告马飞龙、徐力峰、阜阳市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霍民一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余显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于2013年4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