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泸县人。被告杨某,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泸县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超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田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