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柳利军与潘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利军,潘国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柳利军。被告:潘国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利军与被告潘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利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行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