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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永顺、苏长安与河南省电信公司、贾军利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顺,苏长安,河南省电信公司,贾军利,左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36号原告李永顺。原告苏长安。被告河南省电信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盘根被告贾军利,具体情况不详。被告左涛,具体情况不详。原告李永顺、苏长安诉被告河南省电信公司、贾军利、左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顺、苏长安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顺、苏长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顺、苏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顺、苏长安承担,余额25元退回��告李永顺、苏长安。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