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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胡某某,男,1930年2月15日生,汉族,离休干部,原籍河南省沁阳市,现住华县。委托代理人杨煜力,河南省沁阳市司法局覃怀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4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