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姜卫利与夏冬梅、王喜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利,夏冬梅,王喜有,王德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姜卫利,又名姜伟利,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庙口乡仙谈岗村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410622198305203014。被告夏冬梅。被告王喜有,又名王德有,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三海村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410622196003040011。被告王德成,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三海村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41062219530202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利与被告夏冬梅、王喜有、王德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利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卫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卫利负担。审 判 长 秦海泉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冯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