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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马某,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