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维奇与邢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奇号,邢志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田维奇号。被告邢志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奇与被告邢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安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