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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刘学与刘学、张成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刘学,张成玉,刘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郑林生。委托代理人:贺迪娜。被告:刘学。被告:张成玉。被告:刘霞。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与被告刘学、张成玉、刘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4月8日以被告已腾空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告刘学、张成玉、刘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先予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9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