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搬民初字第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34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以“考虑到小孩较小,且原告已怀孕七个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