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管红诉被告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赵广春、徐玲玲、徐士菊、史岩、赵本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红,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赵广春,徐玲玲,徐士菊,史岩,赵本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商初字第113号原告管红,女,28岁,汉族,住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玲玲职务:董事长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被告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赵广春,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徐玲玲,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徐士菊,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史岩,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赵本喜,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赵广春、徐玲玲、徐士菊、史岩、赵本喜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