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卫生局与吕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卫生局,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67号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吴云昉,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纪元,平湖××卫生监督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善芳,平湖××卫生监督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吕鹏。2013年4月3日,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吕鹏罚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3��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行为进行了审查。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黄士忠审判员 张雷平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