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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启华、柯敏敏与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华,柯敏敏,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费文华(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炜(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敏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费文华(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炜(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明伟(特别授权),四川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启华、柯敏敏因与被上诉人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启华、柯敏敏以与雷芳另行协商解决并正在组织还款资金为由,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启华、柯敏敏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启华、柯敏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减半收取为27425元,由王启华、柯敏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蔡源原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