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赵庄村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享园小区4号楼3单元102室。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以原、被告纠纷已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