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长江与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江,许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马长江,男。被告:许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江与被告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长江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