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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长江与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江,许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马长江,男。被告:许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江与被告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长江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