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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夏青云、宋立杰、宋立志、池志华与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青云,宋立杰,宋立志,池志华,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夏青云。原告宋立杰。原告宋立志。原告池志华。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青云、宋立杰、宋立志、池志华与被告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广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董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