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宵峰与方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宵峰,方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方宵峰。被告: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宵峰诉被告方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宵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方宵峰负担。审判员 方钢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金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