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朱磊与淮北市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淮北市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朱磊,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丽,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磊与被告淮北市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与被告淮北市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磊于2013年4月8日以双方就本纠纷在另案中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磊负担。审 判 长 施云辉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春燕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