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告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告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告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