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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康泾渭与李伟生、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泾渭,李伟生,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康泾渭,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生,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泾渭与被执行人李伟生、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泾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462.86元。执行中,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1日被执行人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完毕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