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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玉苹、王珍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苹,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苹,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人王珍,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苹、王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苹、王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苹、王珍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积极参与该组织活动,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张玉苹负责保管该组织的物品、账目,王珍负责该邪教组织小区发展成员。2012年11月16日虞城县公安局当场从张玉苹家中扣押“全能神”书籍150册、宣传单30张、光盘118张、账单32张、书写笔记7本、书写资料42张及MP5一部。同日虞城县公安局从王珍家中搜出“全能神”书籍140册、光盘69张、宣传单38张、书写笔记3本、书写资料5张等邪教宣传品和MP5一部。2012年11月20日虞城县公安局从群众手中收缴二人散发的“全能神”邪教书籍15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及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玉苹、王珍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玉苹、王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玉苹、王珍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积极参与该组织活动,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张玉苹负责保管该组织的物品、账目,王珍负责该邪教组织小区发展成员。2012年11月16日虞城县公安局当场从张玉苹家中扣押“全能神”书籍150册、宣传单30张、光盘118张、账单32张、书写笔记7本、书写资料42张及MP5一部。同日虞城县公安局从王珍家中搜出“全能神”书籍140册、光盘69张、宣传单38张、书写笔记3本、书写资料5张等邪教宣传品和MP5一部。2012年11月20日虞城县公安局从群众手中收缴二人散发的“全能神”邪教书籍15册。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被告人张玉苹的供述我负责管理全能神教小区的账目,收支现金的条子都在我这里放着。公安局在我家里扣押的全能神组织的书籍、光盘是别人给我的,他(她)们我不认识,把东西给我送来让我保管,然后其他人需要时我再给他们。前两天我到杨集镇上去散发这些书,没有人要,也没有人信我。(二)被告人王珍的供述今年3月份,一个60多岁的老婆劝我信全能神,我家里的全能神书籍和光盘都是她给我的,我负责在小区内传福音、发展人,散发全能神的书籍。2012年11月份我在杨集镇蛮子营集上发过一次全能神的小册子,家里的书和光盘是还没有来得及发的。二、证人证言(一)证人程修x的证言我村的王珍到我家里送过四五次全能神教的书,我根本就不信,我村的张玉苹也来我家送过。(二)证人刘爱x、关翠x、屈桂x、李素x、袁李x、付美x、王庆x、刘宝x、李小x、彭二x、袁魁x、葛丽x、徐君x、吴大x、王美x、王二x、林永x、袁三x、吴爱x、李运x、徐新x、赵x、申王x、王巧x、袁大x的证言内容与程修x基本一致。三、书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2012年11月16日虞城县公安局当场从张玉苹家中搜查并扣押“全能神��书籍150册、宣传单30张、光盘118张、账单32张、书写笔记7本、书写资料42张及MP5一部。从王珍家中搜查并扣押“全能神”书籍140册、光盘69张、宣传单38张、书写笔记3本、书写资料5张等邪教宣传品和MP5一部。四、物证被扣涉案物品押物品及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取证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苹、王珍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玉苹、王珍能够认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表示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王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长?万晓刚审 判 员 ?马钦建人民陪审员 ?范爱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