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元国与李建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国,李建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李元国。被告李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国与被告李建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国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国撤回对被告李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元国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邴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