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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元国与李建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国,李建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李元国。被告李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国与被告李建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国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国撤回对被告李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元国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邴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