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与东阿县紫金城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东阿县紫金城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振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保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阿县紫金城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原告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紫金城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4月8日以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程绪和审判员  任玉堂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